近日,中共四川省紀委對4起誣告陷害典型在全省予以通報。
1. 成都市錦江區某單位原副調研員劉某某誣告他人問題。劉某某因與成都市錦江區某單位負責同志產生私人恩怨,自2016年8月起,先后數十次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匿名舉報,捏造該同志存在貪污、受賄、行賄、公款旅游等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2019年12月,劉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四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某誣告他人問題。因債務糾紛,該公司在眉山市東坡區開發的某樓盤商業用房被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查封并掛網拍賣。為阻止拍賣行為,劉某某捏造達川區相關領導干預司法的事實,并向紀檢監察機關實名舉報,試圖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紀檢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劉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由于其不屬于監察對象,遂將相關情況移送公安機關。2019年7月,眉山市東坡區公安分局依法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
3. 達州市宣漢縣某村村民湯某某誣告他人問題。湯某某與鄰居雷某某因糾紛發生肢體沖突,不服調解及法院判決結果,多次前往北京上訪被勸返,由此對鄉黨委、政府產生不滿。隨后捏造事實反復舉報該鄉黨委書記高某某收取10萬元賄賂,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阻止群眾維權。2020年1月,高某某就湯某某誣告陷害行為向宣漢縣公安局報案。2020年9月,開江縣人民法院以誣告陷害罪一審判處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4. 南充市嘉陵區某村村民張某某誣告他人問題。2020年2月,張某某因個人不合理訴求未得到滿足,捏造該村村支書張某高價買賣低保、收受紅包等問題,連續向紀檢監察機關有關網站投送7封舉報信。紀檢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張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由于其不屬于監察對象,遂將相關情況移送公安機關。嘉陵區公安分局依法認定張某某系誣告陷害。鑒于張某某承認錯誤并取得張某諒解,2020年3月,南充市嘉陵區公安分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免于治安處罰。
四川省紀委在通報中指出,嚴查嚴辦匿名誣告、制造謠言,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營造風清氣正政治生態的重要舉措之一。當前,少數人借信訪舉報之名行誣告陷害之實,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既挫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又嚴重損害當地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對以上4起誣告陷害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曝光,目的是釋放嚴查誣告陷害行為、堅決向誣告陷害者亮劍的鮮明信號,教育引導黨員干部群眾依法理性、實事求是反映問題,旗幟鮮明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積極營造干事創業良好氛圍。